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1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威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9,520元,及自民國94年10月18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8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96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