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2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吳雨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宜蒨兼林夏樵之繼承人
余淑珍
林尚泉即林夏樵之繼承人
林開泰即林夏樵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林尚泉、林開泰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夏樵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林宜蒨、余淑珍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60,936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林尚泉、林開泰於繼承被繼承人林夏樵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林宜蒨、余淑珍連帶負擔。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