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2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芷沄即黃佩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63,916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49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1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400元,延滯第2個月須給付新臺幣500元,延滯第3個月須給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個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44,176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8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1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300元,延滯第2個月須給付新臺幣400元,延滯第3個月須給付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個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