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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3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家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53,98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134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28889元
李家瑋
自民國113年5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4.53%
002
新臺幣125093元
李家瑋
自民國113年7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4.5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28889元
李家瑋
自民國113年6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
002
新臺幣125093元
李家瑋
自民國113年8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家瑋前於民國112年10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6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528,889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5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二)債務人李家瑋前於民國111年6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4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25,093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5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約定書影本二份、帳卡資料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