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36號
異 議 人
即 債務人 張曼婷
上列異議人即債務人因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符合法定程式,欠缺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以補正,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應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異議人對本件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但未於異議狀上簽名或蓋章,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1日通知其於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該通知並於同年7月4日送達異議人,有送達證書可證。但異議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前揭規定,異議人之異議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