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5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詹小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士倫
黃健瑀
一、債務人黃士倫、黃健瑀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69,13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1547號
利息:
違約金: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士倫前就讀台灣觀光學院時,邀同債務人黃健瑀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6筆,總計新臺幣(以下同)299,578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72期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1日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就學貸款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上開就學貸款利率依借據第五條約定,由教育部每年檢討調整由教育部公告之,逾期日民國113年3月1日已屆還款期者,借款學生實際負擔利率,依中華郵政一年定儲利率1.56%加碼0.15%,並由本行自行吸收0.06%,(就學貸款利率民國112年3月29日起計為1.65%,民國113年3月27日後計為1.775%。)又依借據第六條約定,自民國113年8月20日轉列催收款日起加碼1%固定計息,計為2.775%。(三)詎債務人黃士倫自民國113年3月1日起,未能依約按月還款,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金169,136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就貸借據、撥款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