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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2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江萬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7,614元,及自民國95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江萬寶於民國94年01月05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