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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康家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49,322元,及如附表序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73,108元,及如附表序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122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49322元

康家儒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點九

002

新臺幣373108元

康家儒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八點九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49322元

康家儒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373108元

康家儒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計算之違約金。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1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1,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5.900%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749,322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與陳明。
   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5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8.900%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73,108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與陳明。
    三、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