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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俊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5,736元,及如附表序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4,261元,及如附表序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2,597元,及如附表序號3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81,278元,及如附表序號4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94,093元,及如附表序號5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76,665元,及如附表序號6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九、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