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3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王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國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吳國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國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5,137,46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31日起至清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