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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6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芷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2,481元,及其中新臺幣38,922元,自民國113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88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14,760元,自民國113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88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