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8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子揚
張紫淳即張憶川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張紫淳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憶川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張子揚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80,349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張紫淳於繼承被繼承人張憶川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張子揚連帶負擔。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一、債務人張紫淳於繼承被繼承人張憶川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張子揚應連帶支付債權人新臺幣480,349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載之利息、違約金。二、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張紫淳於繼承被繼承人張憶川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張子揚連帶負擔。請求之原因事實:(一) 債務人張子揚前就讀東海大學、逢甲大學時,邀同第三人張憶川(歿)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10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564,398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四) 詎債務人張子揚自民國113年3月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480,349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逾期未還。(五)嗣查債務人張子揚(兼借款人)、張紫淳為本案連帶保證人張憶川(歿)之法定繼承人,且未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1153條之規定,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憶川之遺產範圍內,對於其所積欠之債務負連帶責任。 (六)依約債務人張紫淳在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張子揚應連帶支付債權人新臺幣480,349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載之利息、違約金。(七)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釋明文件:1.放出查詢單。2.借據兩份。3.地院公告乙份。4.繼承系統表。5. 原始戶謄及除戶謄本各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