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0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童書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8,670元,及自民國103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6,345元,及自民國105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548元,及自民國106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