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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0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童書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8,670元,及自民國103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6,345元,及自民國105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548元,及自民國106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