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彭昱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游弘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8,156元,及其中新臺幣39,197元,自民國98年7月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8年7月1日起至99年10月31日止,按利息總額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