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2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謝文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韻儒
劉怡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95,74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3241號
利息: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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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曾韻儒於民國106年起就讀耕莘健康管理專科學校期間,邀債務人劉怡靜任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乙紙,額度80萬元整,嗣並簽訂就學貸款撥貸申請書5筆共126,404元整。依借據約定條款規定,債務人自優惠期間屆滿,逐月按年金法攤還本息。詎債務人曾韻儒113年6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並依借據約定條款七約定,視同全部到期,應負全部一次清償責任,自113年5月1日起算利息;債務人劉怡靜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債務人等尚欠95,749元整,利息、違約金如附表所示。本件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特依督促程序請求訊賜核發支付命令,限令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又本案係教育部政策性放款,依教育部辦法規定,不適用銀行法第12之1條限制,並為陳明。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1紙,撥款申請書5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