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3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吳佩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新銳動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莊評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6,549,20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9個月為限,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