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73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卓訓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2,528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為民法第297條第1項所明定。準此,債權之受讓人欲行使對於債務人之債權,仍必須通知債務人,其權利保護要件方屬具備。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依其陳述,若可知該債權讓與未完成合法通知,文件尚未備齊,則可毋庸命其補正,逕予駁回(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號研討結果參照)。經查債權人請求金額新臺幣27,021元,就其中新臺幣4,493元即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之電信費債權(下稱系爭債權)部分,固提出申請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移轉通知暨法訴前催告信暨其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惟依上開債權移轉通知暨法訴前催告信之記載,並未提及系爭債權,難認就系爭債權已提出債權讓與合法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則依上開規定,債權人就系爭債權之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