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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9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廣陞  
            陳永枝  
            張碧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5,50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391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509元
張碧霞、陳永枝、陳廣陞
自民國113年5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10月24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15509元
張碧霞、陳永枝、陳廣陞
自民國113年10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509元
張碧霞、陳永枝、陳廣陞
自民國113年6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廣陞前就讀穀保家商邀同債務人陳永枝、張碧霞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1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47,505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分期償還,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陳廣陞自113年6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5,509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陳永枝、張碧霞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2.利率資料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