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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聖文  

            王志郎  
            余采真  

一、債務人真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00,98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142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0,984元

王志郎、王聖文、余采真

自民國112年09月01日起

至民國112年12月11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六五

001

新臺幣200,984元

王志郎、王聖文、余采真

自民國112年12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六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0,984元

王志郎、王聖文、余采真

自民國112年10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王聖文(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前就讀東南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王志郎 、余采真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 8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 409,804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96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王聖文 自民國112年10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 200,984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王志郎 、余采真 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