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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佳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60,97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142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10111元

吳佳澤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九

002

新臺幣450861元

吳佳澤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三八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10111元

吳佳澤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002

新臺幣450861元

吳佳澤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向債權人借款,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4.900%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410,111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之消費借貸契約,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向債權人借款,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380%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450,861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之消費借貸契約,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三、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釋明文件:證據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