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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8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曉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65,799元,及自民國95年5月2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6,547元,及自民國95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1,962元,及自民國94年12月31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2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