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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9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宥稜  
法定代理人  張素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37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494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375元
張宥稜、張素琴
自民國113年6月17日起
至民國113年10月21日止
年息1.775%
002
新臺幣15375元
張宥稜、張素琴
自民國113年10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375元
張宥稜、張素琴
自民國113年7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張宥稜於民國111年起就讀私立復興商工期間,邀債務人張素琴任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乙紙,額度50萬元整,嗣並簽訂就學貸款撥貸申請書2筆共15,375元整。依借據約定條款規定,債務人自優惠期間屆滿,應逐月按年金法攤還本息。詎債務人張宥稜113年7月17日起即未依約履償,並依借據約定條款七約定,視同全部到期,應負全部一次清償責任,自113年6月17日起算利息;債務人張素琴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債務人等尚欠15,375元整,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本件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特依督促程序請求訊賜核發支付命令,限令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又本案係教育部政策性放款,依教育部辦法規定,不適用銀行法第12之1條限制,並為陳明。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1紙,撥款申請書2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