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1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宗勳
陳珮瑜
林齊緯
一、債務人林宗勳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3,084元,及其中新臺幣148,345元,自民國113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7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林宗勳、陳珮瑜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876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7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林宗勳、林齊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50,148元,及其中新臺幣49,049元,自民國113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7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