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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7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通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朝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志明即瑞航工程行

一、債務人賴志明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39,837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賴志明即瑞航工程行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844,337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