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7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通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朝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志明即瑞航工程行
一、債務人賴志明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39,837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賴志明即瑞航工程行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844,337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