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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鄭舜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連宜彗即連宸芸即連盈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52,291元,及自民國94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99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93,138元,及自民國95年4月2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