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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6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鍾淑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0,99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2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1,000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鍾淑阡前於民國104年3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4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50,99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2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合併函影本乙份、契約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