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余信昭
余苡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5,320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按逾期1個月者須給付新臺幣300元,連續逾期2個月者須給付新臺幣400元,連續逾期3個月者須給付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3個月為限,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茲因聲請人業蒙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概括承受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敘明。(一) 債務人余信昭於民國104年9月22日邀同另相對人余苡兒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遲延利息,及逾期一期當月收取300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400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500元,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另依約定條款第三條規定:正卡持卡人或附卡持卡人就個別使用信用卡所生之應付帳款互負連帶清償責任。(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15320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