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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金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賴偉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陳展妍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債務人陳展妍所有位於臺北市○○區○○○路00巷0號3樓之最新建物第三類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