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代 理 人 張晉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宏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一全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宏臺
王慧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0,00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31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7,40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6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六、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