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6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葉芝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漢璿
王糴緗
一、債務人陳漢璿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8,122,460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23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陳漢璿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王糴緗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