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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0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洪怡芬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陳柏銓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及金額之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應負連帶責任之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