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2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美而快電商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承豪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魏平萱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5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1日裁定,限令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債權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