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國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20,878元,及其中新臺幣111,536元,自民國97年8月1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97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300元計算之逾期滯納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