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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9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  理  人  葉庭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素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5,683元,及自民國95年9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