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0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吳伯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秀娟
黃楷晴
一、債務人陳秀娟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81,907元,及其中新臺幣21,351元,自民國113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餘新臺幣160,556元,自民國113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83計算之利息,及已計未收利息新臺幣2,017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770元,及其中新臺幣2,330元,自民國113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餘新臺幣440元,自民國113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83計算之利息,及已計未收利息新臺幣34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