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莊涵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1,826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滯納金新臺幣1,800元及違約金新臺幣3,183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