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3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建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建來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白哲濬
詹美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2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有誤寫之情形,經聲請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中第一項關於「債務人建億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51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建億企業有限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白哲濬、詹美梅向債權人為給付」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5,51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故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