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01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兆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成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邱展即邱紹仁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邱展即邱紹仁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籍資料所示,相對人自民國111年7月8日起之戶籍即設於臺北市文山區,非屬本院轄區。聲請人雖於聲請狀上記載相對人之地址為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3樓,惟該地址並不完整,致無從認定相務人之現住、居所何在。聲請人復未提出其他可釋明相對人在本院轄區有居住事實之書證,職是,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於聲請人聲請時確非在本院轄區,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核與前揭專屬管轄規定相違,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