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2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陳冠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曹國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2,608元,及其中新臺幣30,000元,自民國96年1月1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9,056元,及自民國95年7月28日起至95年8月27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95年8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