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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3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陳彥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亨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即清算人  呂崇誼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佩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528,319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04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232,853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04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六、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