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3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童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61,995元,及其中新臺幣343,735元,自民國98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98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4,872元,及其中新臺幣38,732元,自民國97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