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4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顏琮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00,592元,及其中新臺幣264,879元,自民國113年2月8日起至113年3月8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78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3月9日起至113年12月8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78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顏琮岳於民國(下同)110年11月08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下同)30萬元整,並曾向債權人申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債務寬緩展延,債權人依原借期續展至118年11月08日屆滿,利息自撥款日起,依本行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12.2機動計付(月調)。(二)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三)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3年02月08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300,592元(其中本金264,879元,緩繳息35,713元)及利息、遲延利息。(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 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五)證物名稱及件數:1.信用借款約定書暨個金授信總約定書影本各乙份。2.放款往來明細查詢兩份。3.歷史利率查詢乙份。4.戶籍謄本影本乙紙。釋明文件:如陳述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