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5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吳子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江旻勳即江明智之繼承人
江欣樺即江明智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江明智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07,773元,及其中新臺幣284,571元,自民國100年3月2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