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8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余長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94,306元,及自民國99年5月17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72計算之利息,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9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計收當期每月應繳本金與利息百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和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