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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4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陳偉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之戶籍設於臺北○○○○○○○○○,其送達處所不明。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傅寒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