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4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戴加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54,103元,及其中新臺幣307,250元,自民國100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傅寒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