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5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宜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7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1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300元,延滯第2個月須給付新臺幣700元,延滯第3個月須給付新臺幣1,200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個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82,604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1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300元,延滯第2個月須給付新臺幣700元,延滯第3個月須給付新臺幣1,200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個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8,668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1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300元,延滯第2個月須給付新臺幣700元,延滯第3個月須給付新臺幣1,200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個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傅寒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