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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5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妤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15,31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傅寒鈺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658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70156元
林妤瑄
自民國113年2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2%
002
新臺幣45161元
林妤瑄
自民國113年3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4%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70156元
林妤瑄
暨自民國113年3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45161元
林妤瑄
暨自民國113年4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10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8.2%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70,156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5月3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6.4%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45,161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三、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釋明文件:證據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