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9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
代 理 人 吳俊輝
林咸亨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石明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732,424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42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090,850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83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傅寒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