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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9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沈尊龍即沈柏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4,295元,及其中新臺幣16,936元,自民國105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6,778元,及自民國104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671元,及自民國104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傅寒鈺